关于修订发布《客户须知》《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持续规范账户业务开展,提升公司服务能力,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水平,我司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相关细则要求,对我司《客户须知》《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详见附件。
如您对本次修订后的内容有任何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凭有效证件至我公司营业网点或通过财通证券手机APP等渠道解除已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办理注销相关账户。如您逾期未提出异议、未解除已签署的相关协议且未注销账户的,则视为您认可修订的内容,并按新版相关协议执行。相关协议解释权归我司所有。
特此公告。
附件1 客户须知
附件2 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附件3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附件4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客 户 须 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等相关规定。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
四、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证券公司有义务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了解投资者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如您属于前述相关规定的调整对象,则您应当配合证券公司为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证券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证券公司。您将自行承担未如实提供信息的责任和风险。
五、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在办理规定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请您务必配合证券公司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您的身份背景、业务需求、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方面的信息或证明材料,当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获得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权时,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并主动更新相关基本信息。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您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经常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主体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授权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六、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数字证书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七、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通过公司官网(www.kvase.com)或“财通证券APP”的“代销金融产品信息公示”模块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非证券公司账户交付资金。
八、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九、审慎授权代理人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十、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一、防范信息欺诈
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十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您同意本公司根据您在本公司系统留存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地址、邮箱)发送业务通知、营销信息等消息。如不愿意接收,您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或联系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退订咨询。该服务免费提供,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业务通知未能及时、准确发送给您带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四、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本公司证券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95336 4008696336;
传真:0571-87823566;
电子信箱:95336@ctsec.com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请抄写以上内容)
客户(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安博网页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乙方提供的《客户须知》《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等文件和本协议所有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8.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有关客户开户及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信息以及其他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 配合乙方为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该类活动提供便利;
7.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安机关、基金公司或银行等相关机构传输、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完成开户服务;以及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的目的,进行汇总、统计、分析、监管报送、司法查控、处理纠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8.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真实交易、非法证券活动、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非中国法律所反制的制裁措施或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账户服务,包括但限于采取撤销委托、拒绝委托、限制甲方账户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甚至终止业务关系;
4.为验证甲方身份以提供金融服务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及其关联人在开户或提供账户服务过程中提供和产生的个人信息;
5. 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乙方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为甲方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6.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引,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为验证甲方身份以提供金融服务之需或因第三方存管协议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要披露或使用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填制或确认的开户申请表所载信息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身份、冒用他人身份、隐瞒、遗漏或误填有关信息等)由甲方承担。
乙方仅负责对本条款所涉及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在乙方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前提下,他人得以冒用、盗用、伪造、变造甲方证件或以其他方式冒用、盗用甲方名义开户或销户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或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对于账户和交易权限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不限于:限制账户及交易权限的使用、注销账户、取消交易权限等,相关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等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以乙方认可的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经常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主体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授权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开立账户或变更甲方信息时,对于经甲方确认属于甲方名下账户(即甲方预留在乙方系统中的客户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均一致的客户账户)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供的最新信息同步更新甲方名下的账户信息,保持同名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约定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的方式审核后办理,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营业场所临柜方式办理,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按照双方约定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通过分支机构现场公告、交易软件、委托交易记录、对账单等任一方式告知甲方。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及甲方等综合情况,主动下调甲方的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但乙方单方下调费率仅对下调后发生的交易有效,不具有对下调前已发生交易溯及既往的效力,且乙方单方下调费率的行为不需要通知甲方。
开立账户过程中,双方对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等信息有书面约定的,则以书面约定的内容为准;若无书面约定的,则以开户过程中乙方系统里登记的内容为准,甲方应主动通过客服电话、PC端或移动端交易软件、委托交易记录、对账单、分支机构现场等方式查询获知。甲方对账户的使用行为,视同已知晓并同意相关费率、利率等信息;若甲方对相关费率、利率信息有异议,应在账户首次使用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若经乙方核查属实,予以修正;若甲方逾期提出异议,视同甲方对佣金的费率或交纳情况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甲方负有谨慎保管有关证件及身份信息、保守证件所载信息秘密等义务,甲方遗失有关证件,或将有关证件交由他人持有、保管、使用等,或将证件所载信息告知、泄露给他人等,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除非乙方对前述情况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应结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和数字证书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业务办理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数字证书,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新股网上申购,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放弃认购的数量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或1份,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根据甲方的中签情况于T+1日(T日为新股申购日,下同)日终清算后预冻结对应资产账户内可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股票、产品到期、分红等资金到账),若甲方T+2日日间账户内资金另有他用,可通过乙方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申请资金解冻。
若甲方T+2日日终前对应资金账户内无足额认购资金的,乙方将按以下顺序进行扣款处理:
1.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新债同时中签时,会按照先股票后债券的原则缴款;
2.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同时中签,按照中签各新股金额由小到大顺序进行缴款,如果成交金额相同则按照证券代码大的优先扣款;
3同一日内有多只新债同时中签,按照中签各新债金额由小到大顺序进行缴款,如果成交金额相同则按照证券代码大的优先扣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6.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甲方若长期不使用账户,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内部休眠措施,若甲方需要重新启用账户,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激活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非现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1)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其它。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或签章方式签署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四十二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十四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四十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十四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四十一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业务办理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地址、邮箱)用于接收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一切通知、函件以及其他文件。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交易客户端站内信息通知或公告通知中的这一种或多种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等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致使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以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投资者) 乙方:安博网页版
个人/机构投资者签字: 分支机构(盖章)
机构盖章: 受理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 安博网页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等文件,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不得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正式员工和证券经纪人)办理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若由此造成相关法律责任或损失与乙方无关;
9.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
10.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甲方通过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相关系统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如甲方手机遗失,可能导致手机内的证券交易、资讯信息及相关信息被他人获知,或者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泄露,也可能导致投资者身份被仿冒,造成相关经济损失。
8.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八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不得擅自泄露、转交。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凡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或交易密码、资金账号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二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时限制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相关系统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限制后,如需立即解除限制,甲方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乙方柜台申请解除限制,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除限制。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五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四、十五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新的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当本协议第七条列示的网上委托系统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二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此外,由于甲方撤单委托指令到达时间不在交易场所申报时间范围等原因,甲方的委托指令可能无法被实时撤销,此时甲方必须承认并接受该结果。甲方的委托指令是否撤销成功以当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清算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二十七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股转A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或数字证书;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三十六条 乙方通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本章所有条款均为本协议选择性条款,仅适用于开通上交所指定交易的客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开户申请表》中选择上海A股账户或者上海B股账户证券账户开立,表示甲方选择乙方为其上交所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指定交易的证券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包括上市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为限。
第三十八条 甲方选择指定交易的,乙方在本协议双方签署生效及账户激活的下一个交易日前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甲方应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四十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甲方如遗失证券账户,应持有效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在受理甲方挂失申请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交易时间内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但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四十四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账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十七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四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前款所述甲方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经常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主体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授权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五十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六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1)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证券资产转托管按乙方允许支持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按相关业务规则在已了结相关业务、清空证券资产、注销相关权限后,甲方可通过临柜、非现场或乙方允许支持的方式进行销户、撤指定;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账户采取禁止转托管、禁止撤指定、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资金转入、禁止买入、禁止卖出、禁止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或者限制业务办理渠道,直至拒绝提供全部金融服务。
1.甲方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或者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身份基本信息、身份证件不真实;
2.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已失效或者已过期,但无合理理由不更新;
3.乙方有理由怀疑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涉嫌利用乙方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甲方存在洗钱或洗钱上游犯罪记录且再次因该类原因被立案调查的;
5.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出借出租账户,或者借用、操纵他人账户的;
6.甲方被列入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或者属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不得提供金融服务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8.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9.甲方违反证券交易场所规则,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十六条 乙方发出终止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六十八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六十九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甲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甲方为非自然人的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应当在乙方柜台或者乙方见证下进行,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第七十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必须到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或及时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二条 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交乙方保管,且该等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第七十四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代理进行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五条 因甲方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十九条 甲方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出借身份证件、账户等为他人办理证券业务,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避免因协助洗钱而触犯法律。甲方在乙方办理业务时,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反洗钱工作,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资料,理解乙方的业务处理程序,并可以完全信任乙方不会随意泄露您的个人信息,不会因为反洗钱而侵犯您的任何合法权益。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账户基本信息更新工作,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主动联系乙方申请变更,若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依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采取限制措施或中止提供金融服务。
甲方应确保留存在乙方的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因联系电话失效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相关系统记录资料。
第八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现场签署的合同、文书除外)。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 本协议所有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不得视为对标题项下条款内容之任何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协议中的“第三方存管协议”系指甲方、乙方及存管银行三方共同签署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第八十四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甲方也须妥善保管应由客户自行留存的相关资料。
第八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十六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等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致使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以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销户或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形发生时止。
第九十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受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上述风险将可能导致您的投资本金出现亏损,该业务还有以下重要信息:
第一、本业务存在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第二、本业务存在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您参与该业务出现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或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导致影响您的判断的事项;
第三、参与本业务时存在限制您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情况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您所提供的账户基本资料、风险偏好、使用情况、诚信记录、以往交易合规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参与该业务。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被评为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则证券公司只能提供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若因您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被调整至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则证券公司有权采取措施限制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章。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请抄写以上内容)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修订发布《客户须知》《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的公告】:您是否在找【民生证券交易委托】、【海通证券交易委托】、【证券交易委托】,【关于修订发布《客户须知》《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的公告】【尊敬的客户:为持续规范账户业务开展,提升公司服务能力,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水平,我司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相关细则要求,对我司《客户须知》《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