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创业板投资(含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知,我司修订了《创业板投资(含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全文详见附件)。新版风险揭示书于2023年3月8日起启用。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补充了终止上市的描述、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情形、临时停牌的情形和新增拒单机制等。
已签署旧版的投资者无需再次签署,请认真阅读新版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充分了解最新创业板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
附件:创业板投资(含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2023年3月8号
附件:
创业板投资(含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在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以及在信用账户内参与创业板股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及担保物提交)时,更好地了解创业板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制定《创业板投资(含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创业板股票存在的重要风险
1. 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3. 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4. 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5.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7. 创业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您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8. 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9.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10.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11. 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12. 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3. 您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施行后,“存单机制”将调整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14. 您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15.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您应注意相关风险。
16.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规定不同,您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17.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18.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您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9. 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您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信用账户内交易创业板股票风险
鉴于创业板股票的风险特性,信用账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更易触发追加保证金及强制平仓、更易触发因担保证券涉及退市风险引发的相关资产损失风险。投资者以创业板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损失风险可能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主板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
1. 为防范创业板股票股价波幅较大的风险,本公司有权对创业板股票设置更严格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准入条件、更低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更严格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管理措施,并有权设置不同的保证金比例;本公司可能因上述措施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上述措施也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和交易速度产生一定影响。
2. 对于信用账户中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本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调整其融资融券业务警戒线和追保线。投资者可能因警戒线和追保线的调整而导致其信用账户资产被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资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本公司有权结合投资者的创业板股票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融资融券合约的展期条件。投资者不符合前述展期条件的,需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规定的相应的合约到期日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4. 本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属于创业板的股票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将其公允价值调整为零或要求投资者提前归还负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鉴于以上更为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对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交易创业板股票产生的影响及风险,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官网的最新公告,关注信用账户资产负债情况,并及时查看和接收本公司发送的通知。
三、上述风险将可能导致您的投资本金出现亏损,该业务还有以下重要信息:
第一、信用账户参与本业务可能发生因融资融券交易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第二、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您参与该业务出现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或存在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导致影响您的判断的事项;
第三、参与本业务时存在限制您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情况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您所提供的账户基本资料、使用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参与该业务。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及在信用账户从事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您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我们诚挚地希望和建议您,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如您已充分理解,请您进行以下声明:
本人/本机构确认已认真阅读《创业板投资(含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和掌握创业板交易面临的风险,并确定自愿参与创业板交易,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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