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股票期权限开仓标准的通知
上证发〔2019〕5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股票期权风险管理,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风控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股票期权限开仓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30%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备兑开仓除外)。该比例下降至28%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超过该交易所交易基金流通总量(以本所交易系统数据为准)的75%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备兑开仓除外)。该比例下降至70%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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